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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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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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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从犯辩护词的范本怎么写 申请劳动仲裁要不要辩护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5日 来源:德州非法经营律师
[导读]:   陈琳琳律师,德州非法经营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

  陈琳琳律师,德州非法经营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聚众斗殴从犯辩护词的范本怎么写

当今社会上,聚众斗殴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情了,越来越多的人,会因为一些小事情召集防止把一些一些朋友故意的互相殴打。不过我认为,应该要严格掌控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论处。那么需要如何辩护呢下面一则聚众斗殴从犯辩护词范本给大家参考: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接受XX近亲属高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了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基本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小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异议,其在本次斗殴中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是一般参与者,其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罪中的主体要件,依法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应以行政案件追究其行政。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及相关法理,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积极分子指的是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罪主体上来分析,张某小是被动参者,是在他人邀约下参与到斗殴中来的,所起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一般参加者,所以被告人XX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条件,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

其次、从本案发生的起因上看,是斗殴的对方先故意挑衅XX一方,并冲到其兄弟XX家门口殴打其近亲属,他才不得不还击,才导致事件的发生,对于本案的发生他的作用是相对较小的;

最后、在本案中,XX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其因斗殴一事受伤接受治疗费用近两万多元。在受伤后积极主动和对方协商解决和解的事情。所以从XX参加斗殴的时间、方式及作用等方面分析,其在斗殴中都没有起到重要作用的程度,依法不应构成聚众斗殴,而应以治安案件进行处理。

二、辩护人除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的定性有异议外,还认为被告人张某小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参考:

其一、被告人XX属于从犯,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一、从参与到斗殴的方式上看,本案被告人张某小是他人邀约下参与到斗殴,斗殴的首要分子,属于被动参加者,其二,从参与的时间上看,是在第二天中午时,第一时间他没有参与;第三,从发生斗殴的地点上看,是发生在他家兄弟XX门口,是对方冲到自家门口后在在异常愤怒的无不自控情的情形下参与的,其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性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斗殴对方首先挑衅被告人XX并动手侵害其近亲属是引发本案发生主要原因,而被告人具有被动参与性,对本案的发过错相对较小,依法应该从轻处罚。通过今天的庭审,可以确定本案的发生起因是对方XX先故意挑衅其兄弟XX,而且先动手打人。第二天,被告人XX一方要求对方道歉,对方不但拒绝道歉而且还邀约一众人手拿刀、棍、棒等打斗工具冲到XX家门口并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他才不得不进行自卫和反击。所以从引发本案发生的起因的主观过错来分析,被告人张某小所起的作用是相对较小的。

其三、本案中被告人XX属于受害者之一。在斗殴中,XX本人也身受伤害,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到医院治疗其治疗费近两万元,属于受害者,其治疗费用近两万余元,所以本案中案小宏是身心及财产受损最大的一人,法院在量刑上应该考虑这一情节,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其四、本案发生后,在公安刑事侦查阶段阶段,斗殴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双方已经凉解对方,减少了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20XX年XX月XX日,经斗殴双方平等协商,申请人与聚众斗殴另一方XX、XX就双方斗殴一事已经达刑事和解及赔偿的相关协议,并于20XX年XX月XX日经XX县公证处公证,这从主客观上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从轻处罚。

其五、XX以前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此次涉嫌聚众斗殴罪,为初犯、偶犯,以前无前科劣迹,更无暴力性犯罪。本次涉嫌的犯罪事出有因,且情况特殊,其并非主动挑衅斗殴,主观恶性不大,其一贯表现良好,有相关工作单位均开具有关证明,其犯罪诱因是因为对方挑衅和殴打其亲属,从法律上来讲,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从感情上来讲,这是可以理解,这种情况应该和普通的逞强斗狠的聚众斗殴有所区别,所以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其以往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最后还想向法庭陈述本案一个重要事实是本案的发生与公安机关现场处置不力有一定关的关系,公安机关干部有一定的。本案发生时丘北县公安局、天星派出所民警及相关领导人员都在事发现场,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责的国家机关没有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处置事件,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导致本案发生,国家机关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所以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考虑本案发生的特殊情况,全盘考虑,对被告人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人XX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体要件,依法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便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又是在对方先挑衅的情况参与到斗殴中来。辩护人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相关量刑规定,对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给被告人XX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过不管在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要和身边的人好好相处,要和谐,不要斗争。不要等到事情过了才对自己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到时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就晚了。

申请劳动仲裁要不要辩护

一、申请劳动仲裁要不要辩护

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劳动仲裁要请律师,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请法律援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劳动者进行劳动仲裁,一般由劳动者进行举证。

举证情况如下:

举证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举证不能的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期限。

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证据形式。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二、劳动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第一个环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这是第二个环节;变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这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因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形。在上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所谓除名,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所谓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大家对辩护可能有一定的误解,其实辩护主要是在刑事案件当中会用到的一个法律词汇,像是劳动仲裁或者是民事纠纷,主要是可以请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向仲裁庭提交的一些意见也属于代理意见,劳动仲裁不是说不请律师就不能申请了,但请律师对自己当然有一定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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